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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告
- 违规装修业主一审败诉
- 2008-9-2 13:11:29 育德佳园
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将上下两层楼打通改为复式楼.
上诉人为物业一业主,共购房二套,为楼上楼下同一单位业主。业主在装修时,趁物管巡查时间差将楼上楼下打通作为复式物业,物管多次与该业主沟通尽快恢复原状,但业主不予理会,并向法院提出了要求退还装修按金的诉求。一审判决业主败诉,业主不服提出了上诉,物管作为被上诉人应诉。
被上诉人答辩意见书
答辩人(一审被告):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飘雨
上诉人(一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XXX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海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被上诉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第一:同意一审的判决;
第二:补充说明:上诉人在上诉状第三点称原判决依据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对上诉人无约束力,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承诺过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说法是错误的。被上诉人认为:业主在收楼时所签署的文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与《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为同一装订本的同一文件体系,上诉人在签署文件时也同时在文件页骑缝处签署了名字,即上诉人所确认的附件文件就是《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上诉人称该规定对上诉人无约束力的理解也是错误的。
答辩内容:
1、上诉人提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第五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没有约定被上诉人有权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金额,更没有约定退还保证金的条件。被上诉人收取4000元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被上诉人反驳:被上述人与上诉人签定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四条第5款约定“装修工程开始前,业主必须缴交装修保证金”,《XX大厦业主公约》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经审批后再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缴交装修保证金。”上诉人称没有约定保证金收取的说法是无依据的。
根据1999年7月23日广州市物价局颁布的《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2款规定:“装修保证金在业户装修完工,经物业管理公司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装修保证金应于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回业户。”而上诉人的房屋装修行为涉及危害楼宇的安全,被上诉人多次与上诉人联系要求整改,但上诉人至今未有整改,退还装修保证金的条件不成立,因此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不当得利是无法律依据的。
2、上诉人称上诉人的装修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损失,不可能需要用保证金来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装修是将上下二层的房屋打通改为复式,“打通”的事实就是上诉人将承重结构作用的楼层板打开,割断钢筋,作为楼下通向楼上的路径。根据《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三条约定:“任何装修工程均不应影响大厦之结构和外貌,业主/业户对住宅进行装修时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室内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上诉人的装修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关于房屋装修的管理规定,其装修行为最终的结果是会影响了XX大厦整体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侵害了XX大厦全体业主的利益。被上诉人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与上诉人签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必须“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也就是说被上诉人是受XX大厦全体业主的委托,对XX大厦的公众事务和公共设备设施进行服务和管理,对上诉人的装修事项管理是代表XX大厦全体业主进行合法、合理的管理。因此,上诉人的“装修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损失”的说法是错误的。
3、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在小区内发出的《通告》原判笼统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表明符合哪条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附件《装修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约定:“装修工程期间,业主必须容许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入装修地方检视工作情况。”上诉人称“原判笼统表示”是上诉人对法律掌握不清楚问题。
4、 上诉人称《装修管理规定》对上诉人无约束力,原判决不应当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
上诉人称《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附件名称是《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而被上诉人向原审提交的是《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不等于《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上诉人也从未向被上诉人承诺过愿意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被上诉人认为:业主在收楼时所签署的文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与《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为同一装订本的同一文件体系,上诉人在签署文件时也同时在文件页骑缝处签署了名字,即上诉人所确认的附件文件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上诉人称从未向被上诉人承诺过愿意遵守《装修管理规定》的说法是错误的,该规定对上诉人无约束力的说法更是离谱的。
5、 关于被上诉人公示上诉人家居装修的侵私权。
被上诉人认为:《XX大厦业主公约》第二十八条约定:“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上诉人的违法装修事项,被上诉人是以告之、 规劝、书面要求整改、报告相关部门检测、公示前书面通知、公示的形式来进行的。作为受到安全危害的大厦全体业主,对上诉人的装修行为应该有知情权,也有权对上诉人的行为进行控告、投诉和要求上诉人恢复原状的权利。被上诉人的行为是行使物业管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支持原审判决。
此 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